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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手房避税四陷阱
 


文章来源:飞鸽传书网

    “上有政策,下有对策。”面对二手房交易两大“新政”,各种逃税避税的“高招”、“妙招”也层出不穷。其实,所谓“妙招”都暗藏着风险,这种风险来自买卖双方,也来自外部法律和监管措施。 
  
    陷阱一:虚报房产总价降低税额。在众多偷逃税行为中,虚报房价、低价评估的数量增多。为了少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,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价低于实际支付的房款,到房管部门缴纳税款时,再按照评估的价格缴纳。这样逃税,只是把风险和纠纷转嫁给了买卖双方,从中得利的是中介公司,多逃一点税,中介公司就多赚一点。 
  
    陷阱二:先签合同后过户。一些二手房交易者先签房屋买卖合同,待到领取的房产权证满5年后,再办过户手续,这又成为新的逃税手段,这种先签合同后过户的方式转让房产行为,在合同期内,当房价波动较大时,房主可随时毁约,宁可赔偿违约金也不卖,买方则只能重新选择房源,这无疑不利于保护买受人的权利。 
  
    陷阱三:抵押典当。买卖双方签订一份抵押或典当合同,将房屋抵押(典当)给买家,并约定房屋转让价格,同时约定如在抵押(回赎)期间内卖家不将房屋赎回,房屋所有权将归买家所有,这样卖家就省下营业税,只要缴纳过户的契税和印花税即可。 
  
    陷阱四:为避开营业税,以赠与的方式卖房,不发生房产交易行为,买方只需缴纳相对较少的契税。但我国合同法规定,赠与的财产有瑕疵,赠与人不承担责任,也就是说,买方拿到房后,房屋若发生质量问题,在法律上不受保护,很难要求房主赔偿。